申請進駐須知
申請進駐須知
一、廠商申請進駐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進駐:
1. 符合本所專長領域與本中心培育目標之農業企業機構,其技術成品具創新性且具雛形者。
2. 符合中華民國境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員工數未達二百人者)。
3. 以自然人或國內產銷班為申請者,應於進駐一年內完成公司設立之法定程序;屆期未完成公司登記者,本所得提前終止合約。
二、廠商申請進駐文件
廠商申請進駐之文件應包含下列項目:
1. 廠商進駐申請書(與廠商洽談當天由育成中心紀錄完成)。
2. 進駐申請書(請逐條撰寫,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完稅證明文件(四聯單)等,並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3. 營運計畫構想書(請輔導專家協助撰擬關內容),並提供營運計畫構想書範本供參。
4. 合作意向書(請廠商與輔導專家討論技術產品等相關內容,並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5. 同意審查聲明書(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本中心為評審申請案,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文件。
三、申請時間
本中心隨時受理申請,提送申請文件前應與本中心聯繫,由本中心邀請輔導專家進行先期洽談,並應先與本所簽訂合作意向書,由輔導專家與申請者共同擬訂營運計畫構想書後併同應備文件送本中心申請。
四、申請與審查作業流程
申請進駐案件之審查,其作業依下列流程辦理:
1. 本中心依申請業者提送文件進行書面初審作業。初審未通過者,原件檢還。
2. 初審通過者,由本中心召開推動小組會議辦理複審,申請者得列席說明。
3. 複審通過者,應於複審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與本所完成簽約;屆期未完成簽約,經本中心催告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棄權。
4. 複審未通過者,得於複審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復,經申復審查結果仍未獲通過者,申請原件檢還,申請者半年內不得再向本中心提出進駐申請。
五、審查項目
本中心審查項目如下:
1. 主力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市場性及永續性。
2. 營運計畫構想之可行性、發展性及前瞻性。
3. 研發團隊之基本執行力、經營團隊之企圖心及成功機會。
4. 研發投資及未來三年財力評估。
5. 支援需求綜合評估。
洽詢資訊
林業試驗所創新育成中心
執行秘書:柯淑惠 02-2303-9978 ext. 3896
專案經理:林玳戎 02-2303-9978 ext. 3898